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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03年3月6日,贾某心与孙某季登记结婚,两人都是再婚。孙某季于2016年7月28日病逝。2018年9月6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发布《存款查询通知》,公示孙某季本存款情况:截至2018年9月6日,账户号为62×××13。截至2018年9月6日,存款余额为20000元(定期)。
本案中,孙某季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原告贾某虎、原告孙某琪、原告孙某史、原告孙某强、原告孙某壮、原告甘某回。由于原告不知道密码,无法提取,向法院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1.密码:被告支付原告孙某季的定金20935.31元;2.诉讼费用和有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工商银行支行认为,结婚证可以证实贾某心与孙某季的关系,而贾某心通过查对死亡证明,也知道孙某季已经去世。从事实和原因来看,只能看出2万元的押金是没有显示出来的。我们不能检查它是正常的还是电流。目前还不清楚是否有报道过这一损失。目前还不清楚目前的存折是否存在。原告没有提供给我们询问。具体情况尚不清楚。孙有多少孩子和父母也不清楚,我们不会承担原告所说的诉讼费用。
案件分析:
本院认为,孙某季与被告所在的中国工商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孙某季死后,其未支取的被告存款应当继承。上述原告作为孙某季的第一继承人,有权继承孙某季的遗产。因此,孙某季前在被告工商银行分行账户62×××13和账户16×××75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归6个原告所有,6个原告有权支取。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和第10条,判决如下: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6名原告提取了孙某季账号为62×××13和账号为16×××75的存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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