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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中,淘宝店铺等网店如何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中,淘宝店铺等网店如何处理?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网络虚拟财产的逐渐普及,离婚案件中淘宝店的分割已成为司法判决中的新难题。目前,我国有关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盲点,虚拟财产难以识别。在实践中,淘宝店和其他网店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

    一.网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为夫妻共同所有。”确定网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1)双方结婚后注册经营网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网店是一方在婚前注册经营,婚后继续共同经营,或一方在婚前注册经营,婚后共同经营的,应审查“主营业务活动”发生的时间:

    1.“主要经营活动”发生在婚前的,网店视为登记当事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2.婚后发生“主要经营行为”的,网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主要经营行为”发生的时间应该根据他们各自结婚前后经营的时间长短、店铺的产品数量和交易量、评分上升的程度、关注度等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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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网店的分割

    在传统的离婚诉讼中,对于不可分割物的分割方式一般有几种:协商、价格补偿、竞价、估价和拍卖。网店的虚拟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东西。它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分割:

    (1)如上所述,“主营业务”发生在婚前的,网店视为被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被登记方继续经营淘宝网店。婚后店铺评级上升部分,对未取得店铺经营权的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具体案例分析: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江闽中第0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高某主张将曹某名下的淘宝店进行分割,但该淘宝店是曹在婚前注册的,属于曹某的婚前个人财产。高某称淘宝网店实际上是在婚后开始经营并产生收入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法院不支持。高某要求分割淘宝店,没有依据,因此高某对淘宝店价值评估的申请不被本院批准。关于双方婚姻关系中淘宝店的增值部分和其他相关财产,如果高某有证据,他可以单独提出。”

    (2)婚后发生“主营业务”的,网店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取得网店的经营权。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未能达成协议,将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如确定注册方继续经营网店,则对另一方按增值幅度给对方折价;

    2.如果确定非注册方继续经营网店,除支付另一方的增值折扣外,还需支付注册方注册网店的实际成本和婚前经营投资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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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网店资产价值评估

    在确定了网店的所有权后,通常会给对方合理的补偿,这涉及到如何确定网店的资产价值。由于目前的司法审计仍不能对网店进行有效的评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从网店有形资产和信用资产两个方面综合考虑网店资产价值的确定。

    (1)首先,关于有形资产

    网店的有形资产主要表现在库存、账户余额等方面。如果一方或双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具体有形资产的价值确实存在,法院应予以裁定。

    (2)其次,关于信用资产

    网店的资产评估可以参考同行业内价值相同的实体店销售规模,并结合的网店的信用评级,存储水平,和买家的评价,以及在线商店的使用寿命等因素,交易频率、销量、客户服务人员的数量,等应当综合考虑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网店的信用价值还应当通过鉴定机构评估、当事人协商、法院组织投标等方式确定。由于目前还没有独立的评估机构可以确定网店的信用价值,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法院组织竞拍或酌情决定。


阅读量:0次2017/7/26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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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海律师

山东 济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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