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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该如何处理?

案件详情: 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的聂某峰和夏某琪,在双方家长的操持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便一起共同生活,次年10月,因感情不和,家庭不睦,夏某琪提出要离婚,因二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故无解除手续,夏某琪自行搬出居住,后因双方就归还彩礼事宜未协商妥善,聂…

    案件详情:

    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的聂某峰和夏某琪,在双方家长的操持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便一起共同生活,次年10月,因感情不和,家庭不睦,夏某琪提出要离婚,因二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故无解除手续,夏某琪自行搬出居住,后因双方就归还彩礼事宜未协商妥善,聂某峰诉至法院,请求夏某琪归还彩礼88000元,并要求返还购置的其他贵重首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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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判:

    聂某峰称,双方并没有登记结婚,一直住在一起。被告的回报是,被告家人当时表示,没有礼物就不办婚礼,并计划在婚礼后领取结婚证,但被推迟。现在原告同意终止同居。但被告应退还同等数额的彩礼。在结婚典礼前,应被告的要求,他买了一条金项链和一枚钻石戒指。既然双方还没有建立婚姻关系,他们应该一起回归。

    夏某琪认为,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但过错不是被告。仪式结束后,双方就领取证明的问题进行了协商,但被告发现原告的母亲经常干涉他的家庭事务,原告更愿意听母亲的话。双方的关系逐渐疏远了。被告认为这可能是缺乏理解,所以他想给对方更多的时间。她们于2014年6月怀孕,但最终由于家庭不和和身体不和谐而流产,现在她们是疾病的根源。至于原告提供被告自己,因为其中2万来自被告本人,所以还有2万。被告办完婚礼后,与原告及其父母住在一起,并用这些钱为原告父母购买衣服和家用电器。也大多用于同居,而且它需要被告身体的一部分在堕胎后恢复,所以原告的请求没有被同意。对于原告提出的项链和钻戒,被告无异议,愿意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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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分析:

    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法院认定双方为结婚的目的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住在一起,原告支付嫁妆的行为被视为有条件赠与。由于缔结婚姻的条件已不复存在,被告人取得嫁妆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退还彩礼。但根据原告陈述的事实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双方虽未登记,但共同生活了近一年,且原告主张的聘礼未全部由其本人支付。聘礼是在日常生活中共同支付的。被告作为妻子,在同居期间因怀孕流产而遭受人身伤害。因此,裁定被告退还赠与的一万元,法院以被告无异议为由支持原告的第二次请求,原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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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海律师

山东 济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1326016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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