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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钱某和钱某某分别借钱给村民应某(男)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但是,到期后,应某某出于各种原因没有退还这笔钱。钱某和钱某某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责令应某某退还钱某本金35万元及利息,退还钱款本金40万元和利息。在这两个案例生效之后,应某该没有自觉地实现。一位内部人士告诉钱某某,钱某等人多次询问,知情人告知,应某某原先名下的多处财产此时已经没了。
事实,2017年6月28日,应某某(丈夫)与王某(妻子)签署离婚协议,其中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定如下:位于上海某住宅区的房地产属于王某(妻子);昆山和常熟的房子归丈夫所有。 应某某放弃如皋市一个村庄的房地产份额,他作为礼物分给两个孩子。 钱某、钱某某还了解到,应和王在2016年出售了昆山和常熟的两处房屋,并且应和王之间的离婚协议中列出了应和的财产是完全错误的。也就是说,钱和钱不可能仅通过与现有资产相同的渠道索取本金和利息。
钱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应某某、王某撤销离婚协议,介入财产分割协议的一部分。被告人王争辩说,两个原告应向被告人提出正当主张,但与他们本人无关。由于夫妻感情破裂,两名被告自愿离婚是双方的真实意图。离婚协议中双方之间财产的划分是基于财产的购置和使用的现状。被告并没有无偿放弃夫妻的共同财产,也没有损害夫妻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两个被告的离婚协议不可撤销,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上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应某某和王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将大部分财产的处理交给被告人王某时的行为,构成恶意勾结,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转移财产,意图引起被应某某无力幻想,逃避债务,钱某、钱某某钱财等人不仅享受债权造成的损害,还违反了诚信原则。因此,应依法与王某离婚,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权人对债权的不当行使,从而威胁到债权的实现。《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应有的债权或无偿转让其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权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受让人知悉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作为。
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注销权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有效的债权,该债权可能到期,也可以不到期。债务人客观地作出危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发生在债权得到有效确立之后;取消权的范围应限于债权。此外,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权利人应当自知悉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相应的撤销权。债务人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解除权的,债务人的解除权应当消灭。此外,规定的五年期限为排除期,不得因任何原因而中断
法律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钱和钱所享有的债权发生在钱和王之间的婚姻存续期间,并通过诉讼形成了有效的判决。钱和钱是合格的对象。其次,其次,应某某与王某的离婚和相应财产的处置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置,但他们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集体的利益。第三方。应某某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上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是被告人王某全部属于上海较大财产的财产价值;其次,离婚前已转让的昆山和常熟两所房屋应包括在共同财产中,并同意由应某某拥有;第三,应放弃如皋市某村的房地产份额,他的份额将全部赠予两个孩子。上述协议将全部免费转让给王某,绝大部分财产应某某与王某的行为是恶意勾结,意图通过离婚协议转让被告造成的财产应某某没有幻想的能力逃债,不仅钱某、钱某某享有债权所造成的损害,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钱某、钱某某作为债权人,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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