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出租

带首页排名及流量

With home page ranking and traffic

扫描二维码添加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 > 济南律师案例 > 法律上对彩礼如何认定?

法律上对彩礼如何认定?

“彩礼”一词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婚姻法》多次修改,均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通过婚姻取得财产,但没有规定婚约和彩礼。因此,有关彩礼纠纷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时,按照有关规定被归类为“婚姻合同财产纠纷”。

    “彩礼”一词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婚姻法》多次修改,均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通过婚姻取得财产,但没有规定婚约和彩礼。因此,有关彩礼纠纷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时,按照有关规定被归类为“婚姻合同财产纠纷”。

    由于彩礼属于“婚姻契约财产”,其目的是缔结婚姻。婚后未成交或发生矛盾时,彩礼的处理成为婚姻纠纷的首要问题。近年来,法院受理这类纠纷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法律法规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hunynlvshi (21).jpg

    案件详情:

    寻某某和钱某某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女子钱某某婚前收取了男子寻某某所送的大礼38800元、上轿礼1万元及“三金”等。

    几个月后,钱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和寻某某离婚,嫁妆归其个人所有。寻某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钱某某应返还彩礼48800元及“三金”。由于两人婚后无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分割,离婚纠纷的关键在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法院认为,钱某某和寻某某虽然是自愿登记结婚,但自双方外出打工以后,较少沟通和了解,互不联系,不尽夫妻义务,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钱某某要求和寻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钱某某的嫁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

    对于钱某某婚前收取寻某某的彩礼,法院考虑到钱某某与寻某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钱某某应酌情返还婚前收取寻某某的彩礼款,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彩礼款48800元的50%为宜;“三金”属于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据此,法院判令钱某某返还寻某某彩礼款24400元。

hunynlvshi (20).jpg

    对于男女双方已结婚并共同生活的情况,男方提起诉讼的,法院判决也类似。

    2016年12月,经媒人介绍,大龄男子马某某和孙某某某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决定结婚。按照当地农村习俗,马某某先后给付孙某某某见面礼、礼金5万多元,并为孙某某某购买黄金首饰价值4万多元。孙某某某带来了价值约5万元的嫁妆。

    两人结婚后争吵不断,三个月后妻子返回娘家再不回家。马某某将孙某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时要求其返还十多万元的彩礼。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与孙某某某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仓促成婚,婚后未培养起夫妻感情,现马某某要求离婚,孙某某某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

    对于彩礼,法院认为马某某以结婚为目的依当地习俗给付孙某某某礼金和首饰数额较大,符合彩礼的特征,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马某某要求孙某某某退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综合案情后,法院判令孙某某某陪嫁物品由马某某所有,孙某某某再返还两万元彩礼款。


上一篇:夫妻一方为他人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下一篇:婚约财产纠纷该如何处理?

查看更多案例

张继海律师

山东 济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13260161770
热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