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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已解除共同债务仍应偿还吗?

罗某某林某某原是夫妻关系,1995年8月30日两人向马某某借款3万元,1998年12月21日两人办理离婚手续,两人协商将欠马某某的3万元债务归罗某某偿还,但并没有征得马某某的同意。此款经过马某某多次索要,罗某某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赔付。为此,马某某诉到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

    案件详情:

    罗某某林某某原是夫妻关系,1995年8月30日两人向马某某借款3万元,1998年12月21日两人办理离婚手续,两人协商将欠马某某的3万元债务归罗某某偿还,但并没有征得马某某的同意。此款经过马某某多次索要,罗某某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赔付。为此,马某某诉到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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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分析:

    古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遂判决罗某某、林某某偿还马某某欠的3万元及利息。宣判后,林某某不服,以离婚时已协议欠马某某的3万元由罗某某负责偿还为由,向锦州市中等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锦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此笔债务是罗某某、林某某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偿还,驳回林某某的上诉请求。罗某某、林某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应认定为他们夫妻的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出于家庭的生活、生产、经营等的需要,对外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所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应由双方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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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不知情或另一方无权处分为由拒绝负担债务。夫妻对于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以共同财产清偿。如该项财产还偿不能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得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之间实行完全的分别财产制的,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同样处理。

    但上述案例中罗某某、林某某两并没有用共同财产来清偿债务,而是将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时,林某某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从另一个方说,即便他们夫妻达成了还款协议,也是他们两对债务承担的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取得债权人马某某的同意,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不知情或另一方无权处分为由拒绝负担债务。

    所以,本案中,夫妻双方对马某某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夫妻双方都有义务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当然,夫妻一方清偿债务后,可以向他方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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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海律师

山东 济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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