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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特殊的“情感债务”纠纷,并依法裁定被告刘女士应偿还原告陈先生的债务,并获得近10万元。
即使您欠钱,您会与一个比自己12岁的男人有短暂的婚姻吗?
婚后的家庭琐事使刘女士与丈夫的关系越来越淡,也使刘女士不再有婚姻的希望,每天都在自己的童装店里度过时光。
年初,刘女士偶尔在商店见到陈先生。这个比他大十二岁的男人的成熟魅力使刘女士眼前一亮。刘女士的天真烂漫加上美貌也深深吸引了陈先生。两人交往越来越频繁。
3月,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刘女士的童装店欠下很多外债。无奈之下,刘女士找到了陈先生。被爱冲昏头脑的陈先生毫不犹豫,直接将一万元转给了刘女士。在接下来的两个月中,刘女士多次向陈先生借了5万元,并于5月中旬发出了欠条,称刘女士向陈先生借了51,000元。
随着刘女士和陈熙之间关系的升温,刘女士越来越不高兴看到自己的丈夫。她与丈夫申请离婚,并于6月中旬办理了离婚手续。
事后,刘女士和陈先生聊天愉快,感情更加亲密。7月中旬,陈先生四次通过微信向刘女士转账共计44500元,全部用于刘女士偿还个人贷款。陈先生的慷慨大度使刘女士非常高兴,也让其打起了小算盘。
原来,刘女士一直在经营一家童装店为生。由于互联网经济的影响,近年来业务变得越来越差。她以前所欠的外债终于用陈先生的贷款偿还了,但自己欠陈先生的借款又不知如何偿还。陈先生拥有稳定的收入,非常爱自己,并且非常慷慨地花钱。最后不如“以身相许”,也让自己的日后生活有所保障。
经过多次讨论,刘女士和陈先生于7月底登记结婚。第二个月,陈先生通过微信共向刘女士转让了3.45万元。在七夕节上,陈先生表达了自己的心意,在实际还债之前,他将先前的欠款5.1万元归还给了刘女士。
我以为结婚后生活会更加充实,但是结婚后仅仅一个多月,刘女士就与陈先生分开了,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她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依法分割了财产。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官说法: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方偿还部分欠款、不当得利
庭审中,陈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他认为,刘女士欺骗了自己,应当偿还自己借给她的各类款项。而刘女士则表示,陈先生一直追求自己,这些钱都是陈先生自愿赠与的,部分属于彩礼,自己也和陈先生结婚了,只是感情确实不合才不得不离婚,陈先生索要所谓“欠款”,理由根本不成立。
法律小结:
结婚前两方之间的债务不会因结婚而消失。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婚姻要求双方都具有真实的情感,以共同度过余生。在这种情况下,刘女士使用婚姻作为免除债务和偿还债务的手段。有违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受到法律的禁止,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在刘女士结婚前向陈先生借钱后,两人就形成了债务关系。该债务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也不会因婚姻关系而消除。陈先生和刘女士在结婚后仍然是两个具有独立性格的平等个人,他们的婚姻关系不会剥夺他们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由于两者之间的债务关系是在结婚之前形成的,因此这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因此它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会被婚姻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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