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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财产继承的问题,许多家庭而大动干戈,有人认为这是家庭道德和伦理观念的倒退。人们知道如何使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尽管每个人都不愿首先面对自己配偶死亡的问题。但这事情既然已经发生,如何处置遗产成为一个难题。在处理遗产时,我们经常面临道德与法律,情感与法律,传统认知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因此有必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男方去世能按照婚内财产协议分遗产吗?
案例分析
小明(男)与小英(女),二人生育一子。小明曾与小英生育一女,离婚后由其小英抚养,小明父母均早已去世。小明在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未留下遗嘱。
之前小明与女方签订《分居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一子归小明抚养。该《分居协议书》上小明签名是本人所签,房屋登记在小明名下,但还欠银行贷款八十多万没有还,此外,女方与小明名下还有其他两处房产、汽车及存款等财产。那么,房屋属不属于遗产范围?
房屋属不属于遗产范围?
首先需要认定《分居协议书》,因为《分居协议书》中约定了房屋的权属,认定了房屋的权属也就可以认定房屋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在庭审中,此协议书到底属于离婚协议还是属于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争执不下,原告方认为该协议属于离婚协议,因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是以离婚为目的而签署的本协议,在小明去世时,双方并未办理离婚手续,因此该协议不产生效力。被告方认为该协议并不是以离婚为目的,仅仅是分居来解决夫妻感情问题,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以离婚为目的,现已生效。
案件分析:
离婚协议书首先需要明确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而本案中《分居协议中》并没有提到离婚,而是以分居、离异不离家等用语,规避离婚事实。
从协议书的整体来看,双方的本意并不是想离婚,而是为了儿子,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分居只是来解决感情破裂问题,分居的基础上还达成了财产分割。
综上所述,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归女方所有,并不属于小明的遗产,在继承中不应予以分割。
法律规定:
《婚姻法》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当属于共同拥有或者部分所拥有。约定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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