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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签还是不签?

阅读量:0日期:2016/9/25 0:00:00
导读:近年来,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已经由最初的道德而非法律的约束改转变为夫妻忠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表示,只有没有构成无效的原因,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导读:近年来,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已经由最初的道德而非法律的约束改转变为夫妻忠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表示,只有没有构成无效的原因,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如何签署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呢?“忠诚协议”中达成的哪些协议不会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让我们从实际裁判的角度结合实际案例谈谈“忠诚协议”。

    案例1:

    2015年9月17日,杨某与刘某签署了《婚姻忠诚协议》,其中规定:

    3.“如果在婚姻关系中,一方通过语音,图片,视频等方式被证明是出轨(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的性关系,同居,重婚等),或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对方,违约方的所有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自愿捐赠给无过错的一方,同时,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取得的所有财产应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6.男女双方都充分认识并理解本协议规定的所有内容,并自愿执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被依法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放弃了辩护和出示证据的权利。

    刘某和杨某都是成年人,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署的《婚姻忠诚协议》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图,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胁迫,被欺骗的情况,表明协议公平等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有效法律文件中确认的事实,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协议,因此,他应承担“夫妻双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自愿赠与无过错方"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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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

    李某和段某于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后,于2015年9月16日在清镇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年××月××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段在2015年12月9日向李出具了一份协议。协议中规定:“段某向李某保证,李某名下的所有债务将由段某承担,如果李某发现段先生有不忠或出轨的行为,本人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李某将获得30万元的赔偿。在签署之日有效。担保人:段某日期为2015年12月9日。”

    2016年8月29日,李某起诉离婚。段某辩称,夫妻双方关系良好,不同意离婚。庭审结束后,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与段某离婚。判决书表明,段某在和李婚姻期间,段某和其他妇女在清镇市“三棵树”酒店过夜,有违反了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的行为。。段先生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民终5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李与段之间的原始关系应该是忠诚和相互尊重的。在李某与段某之间的关系期间,段某与其他妇女在酒店过夜,这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并确实对李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应向李某支付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赔偿。李某称,30万元的补偿金过高,加上双方的感情状况和清镇市的平均生活水平,他酌情支付2万元。段某争辩说,协议并不表示他的真实意图。是李强迫写的。因为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持,法院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可将主流法官的裁判观点总结如下:

    1.关于“忠诚协议”的有效性

    婚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自愿限制和限制其性自由的体现。这是夫妻双方同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和公共秩序与良好习俗的原则。尽管《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忠于夫妻的义务不是权利和义务的规范,而是倡导规范,但这并不能阻止配偶自愿将这种道德义务转变为法律义务。赋予忠诚法义务的民事协议形式。只要在签署协议的过程中没有欺诈,胁迫等,并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则该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关于《忠诚协议》中商定的“净身出户”问题

    如果《忠实协议》规定,违反忠实协议的一方应承担过分严格的财产责任,例如“被违约方”应承担巨额赔偿的协议,或“被违约方”应放弃的协议夫妻双方的所有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是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参考但并非完全按照协议。

    3.关于“忠诚协议”中的离婚财产协议

    “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协议不应被用作确定双方特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不应被用作夫妻财产分割的基础。如果《忠诚协议》明确规定了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则该协议属于离婚协议的条款。

    4.关于“忠诚协议”中商定的子女抚养问题

    如果夫妻将“抚养协议”中的子女抚养和监护义务与忠诚义务联系起来,法院通常不遵循“忠诚协议”而是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婚姻法原则,并结合目标父母双方的条件,做出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判断。

    5.《忠诚协议》不得剥夺或限制协议方的人身权利

    剥夺和限制自然人的基本个人权利(例如人身自由,身体权利,探视权,继承权等)的“忠诚协议”中的条款是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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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后,签署“会员协议”时应注意什么?我们建议:

    1.签署“忠诚协议”时,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以协议的形式剥夺或限制一方的个人权利,例如离婚,放弃子女的监护权或者探视权,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2.绝不在“忠诚协议”中规定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应受到极为严格的条件的约束,例如净身出户或者高额赔偿条款。

    3.“忠诚协议”不要包含离婚协议的条款,因为一旦确定涉及离婚条款,它将使另一方有“悔改”的可能性,而法律支持这种“悔改”。

    近年来,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的现象大量出现,反映了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进步,但只有正确使用法律工具,他们才能真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小结:

    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诚度协议”不能用几句话来概括。此时,律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帮助无过错方争取最大的权益,可以详细咨询离婚律师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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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海律师

山东 济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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