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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给予子女高额的抚养费,是否侵犯现任妻子财产共有权?

导语:众所周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因为侵犯配偶财产权益而无效。尤其是在婚外情的情况下,丈夫赠与给第三者财产往往被证实是无效。那么,离婚后,承诺给予前妻所生子女高额抚养费,是否侵犯了现任妻子的合法财产权益?今天,我给大家带…

    导语:众所周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因为侵犯配偶财产权益而无效。尤其是在婚外情的情况下,丈夫赠与给第三者财产往往被证实是无效。那么,离婚后,承诺给予前妻所生子女高额抚养费,是否侵犯了现任妻子的合法财产权益?今天,我给大家带来最高法院公报的案例:

    案件详情:

    据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于2008年4月结婚,被告尹某系徐某非婚生女儿。2014年9月,原告和徐某的父亲都收到了尹某母亲尹晓芳的短信。他们获悉,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判决,判令许某于2014年2月至同年6月共向尹某支付赡养费10万元;2014年7月起,徐某每月向尹某支付抚养费2万元,直至20岁。

    在原告的追问下,徐某称尹某于2014年4月以尹某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向法院查询得知,尹某芳也于2008年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作出了判决。

    因此,原告以判决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撤销判决,将判决改为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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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首先不能归责于原告刘某先本人的原因,导致其未成为该案件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其次,根据此前的赡养费判决书,徐某从2014年2月起至尹某年满20岁,每月向尹某支付赡养费2万元,但徐某已于2008年4月15日登记与原告结婚;

    第三,由于没有证据表明原告和徐某婚后有单独的财产制度,判决书中应当支付的抚养费实际上是原告和徐某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最后,没有证据表明原告允许徐某给尹某支付抚养费的承诺。综上所述,判决显然涉及原告的经济利益。现在原告认为判决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诉讼未超过法定期限,故同意原告提起撤销诉讼。

    对于尹某目前的适当赡养费数额和支付期限,当事人可以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不涉及此项案例。如果徐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辩护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原抚养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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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请求撤销抚养费判决的权利是否成立,需要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

    一是在判决内容上,2008年判决确认被告人徐某按每月1万元的标准缴纳抚养费后,徐某于2010年4月12日、2011年10月13日作出承诺,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12000元和每月20000元直尹某20岁,他在两份承诺中明确表示,“如果未来有任何原因(如家庭压力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纠纷,我请求法院根据我的意愿作出判决。”之后,徐某也履行了自己的承诺直到2014年1月,抚养费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应该先由父母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再由法院判决。在本案中,徐某明确承诺了尹某支付赡养费的费用和期限。一审法院在审查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提供的证据和徐某的收入后,确认徐某应当履行承诺,据此,徐某指使徐某按每月2万元的标准交纳抚养费,直至尹某满20岁是合法的。

    其次,被告人徐某对支付上诉人尹某一赡养费及期限的承诺是否侵犯了被上诉人夫妻共同财产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弄清楚父母基于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到再婚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的,由其生父或者生母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的生活为止。虽然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丈夫或妻子也有权合理处置其个人收入的权利。夫妻一方支付的抚养费,不应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协议而被视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但一方支付的赡养费明显超过配偶一方负担能力或者夫妻转移共同财产的除外。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徐某承诺支付比一般标准更高的赡养费,但在父母经济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他应该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徐某承诺支付的赡养费数额在其个人收入能够承受的范围内,近年来徐某的收入稳步增长,但支付给尹某的赡养费在收入中所占比例有所下降,故不存在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所以,法院认为,许某承诺支付尹某的抚养费和期限不构成对刘某的共同财产权侵害。

    最后,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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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海律师

山东 济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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