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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时,应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就与父母同住的问题征求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同时家庭暴力应被视为重要的考虑因素。
案件介绍
在陆某某诉苏某某的离婚纠纷案中,纠纷的焦点是婚生子苏某的监护权问题。
婚生子苏某出生后,原告陆某某辞去照顾苏某,直到他10岁然后重返工作岗位。被告苏某某的投资失败后,他开始大量饮酒,酒后经常打骂原告,有时候会波及到孩子。在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均表示希望争取苏某的监护权。鉴于苏某已年满10岁,法官特别听了苏某的意见。苏某刚开始时说他愿意和母亲陆某某一起生活,但是由于他的父亲苏有更好的经济条件并且能够为他提供一所好学校,苏某最后说他愿意和他父亲一起生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裁定:
本案婚生子苏某向法院表示他愿意与父亲同住。这种意图表达应作为判断哪一方直接抚养合法孩子的基础。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非婚生子女应由被告苏直接抚养。
一审判决后,陆某某拒绝接受,提起上诉。庭审后,二审法院变更判决,支持陆某某的上诉请求,即原告陆某某直接抚养苏某。
评论
1.处理监护权的原则是什么?
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应当是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基本标准。
2.当一名父母对婚生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否接受法院对8岁以上婚生子女的意见?
1.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8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母亲同住的观点视为直接抚养子女的重要考虑因素。
2.但如果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因为未成年人对世界的看法,对价值观的看法等与成年人相比相对缺乏,他们可能无法做出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3.家庭暴力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也可能导致家庭暴力的代际传播。因此,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儿童的意见不是决定性因素,法院应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判处未成年人与家庭暴力者同住是不合适的。
4.在离婚纠纷中,如果涉及两个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法院通常将裁定父母分别抚养一个未成年子女。但是从儿童的最大利益出发,这种机械思维应该被打破。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从家庭暴力的危害和未成年子女的兄弟情谊的角度来看,可判处两名未成年子女与非暴力者生活在一起。
实用建议
关于家庭暴力的证据的收集不容忽视。大多数涉及家庭暴力,其中包括几名当事方均为70岁以上的老人的离婚案件。当许多当事方遭受家庭暴力时,他们选择默默地忍受,他们没有提起家庭暴力的证据。实际上,当他们遇到家庭暴力时,可以收集警察记录,门诊医疗记录,居委会调解笔录,犯罪者的评论,音频和视频记录等。如果法院承认存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不仅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以保护其人身安全,还可以在离婚纠纷中要求赔偿损失,并且可能会更倾向于财产分割甚至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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