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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再婚后死亡能否分割其再婚前股权?

2008年,仲某奇起诉法院,要求与丈夫蓝某新离婚,法院作出判决,双方同意离婚。因蓝某新未出庭参与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由于仲某奇没有掌握蓝某新的财产状况,他向法院提出,双方在婚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索赔。因此,根据民事审判证据规则,法院不处理夫妻财产。离婚…

    案件分析:

    2008年,仲某奇起诉法院,要求与丈夫蓝某新离婚,法院作出判决,双方同意离婚。因蓝某新未出庭参与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由于仲某奇没有掌握蓝某新的财产状况,他向法院提出,双方在婚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索赔。因此,根据民事审判证据规则,法院不处理夫妻财产。离婚后,仲某奇独自一人抚养自己的合法女儿长大成人。

    2015年,仲某奇偶然得知前夫去世的消息。七年前他所持有的股票是这对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他并不知道。在开始新生活之前,他是当地一家产品公司的雇员。1999年,当地的产品公司被改制为员工持股的有限公司。2000年,蓝某新资5万元认购了公司5%的股份。之后,公司将蓝某新2.65%的股权转换为蓝某新2.65%的股权。蓝某新持有公司7.65%的股份,价值8万元。公司定期根据蓝某新持有的局域网股份分配股权红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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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仲某奇找到前夫蓝某新的再婚妻子夏某娜,要求分割自己与前夫蓝某新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夏某娜不认可仲某奇有权分割蓝某新的财产。双方多次协商没有果,仲某奇遂将夏某娜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与蓝某新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一半。

    对此夏某娜辩称,仲某奇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仲某奇直到2015年才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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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分析:

    蓝某新持有的股权为蓝某新与仲某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蓝某新与仲某奇对该股权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法应当分割股权一半即3.825%给仲某奇所有,余下的3.825%为被继承人蓝某新的遗产。

    诉讼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仲某奇与蓝某新在2008年离婚时,仲某奇并不知道蓝某新在其公司有股权,导致仲某奇不能行使权利。直到蓝某新去世后,仲某奇才知晓蓝某新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至此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201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仲某奇享有公司3.825%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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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海律师

山东 济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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