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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利用家规控制配偶构成家庭暴力

阅读量:0日期:2016/3/15 0:00:00
导读: 通过制定不成文的家庭规则,使用侮辱,暴力等手段压制对方的心理和心理损害,符合家庭暴力的性质,应被视为家庭暴力,没有过错的一方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案件详情: 1.原告陈和被告张于1988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并于1989年7月9日生下他们的女儿张某(成人…

    导读:

    通过制定不成文的家庭规则,使用侮辱,暴力等手段压制对方的心理和心理损害,符合家庭暴力的性质,应被视为家庭暴力,没有过错的一方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案件详情:

    1.原告陈和被告张于1988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并于1989年7月9日生下他们的女儿张某(成人)。因为陈经常被张陈殴打辱骂。曾在1989年提出离婚诉讼。张在法庭上承认错误并答应不实施暴力后,陈撤回了诉讼。

    2.从那时起,张先生一直没有改变,仍然要求陈事事服从。稍后不从轻则辱骂,重则拳脚相向。2012年5月14日,张认为陈没有洗衣服,侮辱了陈并命令他再次洗衣服。陈拒绝,张立即殴打陈。女儿张某在拉架过程中也受伤。

    3.2012年5月17日,陈诉离婚。被告人张回答说,两人只是夫妻之间的一般纠纷,并承诺今后不会打陈。庭审过程中,张仍然粗鲁无礼,侮辱了陈,坚决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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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1.庭审后,法院裁定张为陈规定了许多不成文的家庭规则,例如必须洗衣服使张满意,被骂后不能还口,被殴打后不告诉他人。

    2.从诉讼中可以看出张对陈的控制。例如,他为辩护道歉并答应不打陈,但在审判期间威胁他,指控并贬低了陈。没有诚意和后悔。然最终判决允许陈与张离婚。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3.在一审判决之前,法院针对陈的申请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张殴打,威胁,跟踪,骚扰陈及其女儿张你要。该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经过后续访问确认张未违反该裁定。

    评论:

    1.家庭暴力是指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为控制另一方而进行的不当行为。

    1.法律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只要家庭成员认为施暴者的常规精神折磨行为足以引起恐惧和屈辱,就是使用家庭规则进行暴力行为构成精神伤害,并且可以视为精神暴力。

    2.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婚姻法规定的允许离婚的情况包括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家庭暴力是法律认可的离婚条件之一,离婚诉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基于上述事实,张的举动构成家庭暴力,因此法院支持陈的离婚申请,陈可以向张要求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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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减轻家庭暴力。

    1.社会救济:您可以从当地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妇女组织应对情况,寻求救济,并教育和说服家庭暴力的施暴者。

    2.民事救济:搬出居住环境以防止再次发生家庭暴力,或在再次发生家庭暴力时向警察报告,在警察记录中记录家庭暴力的起因和过程,通过拍照和录像来确定证据,并在必要时申请伤情鉴定。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肇事者赔偿损失这些都是有帮助的。

    3.行政救济:遭受家庭暴力时应立即报警,也可以直接向当地警察局报告,要求他们根据《公安管理处罚规定》与肇事者打交道,并留下笔录。

    4.刑事救济:学会使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例如,您可以向肇事者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如果家庭暴力构成犯罪,您可以诉诸法院,并要求另一方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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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海律师

山东 济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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