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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未保留胎儿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如果配偶的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继承部分,则这部分遗嘱的内容将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而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导读:

    如果配偶的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继承部分,则这部分遗嘱的内容将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而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案件详情:

    原告李和郭某顺结婚。2002年,郭某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某小区306房,建筑面积45.08平方米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04年1月30日,李某与郭某顺协商实施人工授精,李某怀孕。2004年4月,郭某得知自己得了癌症,就告诉李某不要孩子,但李某坚持要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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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0日,郭沫顺在医院立遗嘱,声明不想生育,并给将某小区的306室的房子留给父母郭某和和童某某。郭某顺于5月23日因病去世。李于同年10月22日生下一个儿子,名为郭某阳。被告郭某和童某某是郭某某的父母。之前郭某某因为开店向童某某借了8500元。法院委托南京市内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对该案涉及的306室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9.3万元。

    法院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本案涉案306房,属于原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李某应支付原告郭某阳33442.4元。这笔钱由郭某阳的法定监护人李某保管;李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款给郭某33442.4元、付款给童某某419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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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

    1.在这种情况下,郭某顺的遗嘱应该是扣除李某的财产并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后,其余部分可以按照其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处置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时,这部分遗嘱应被视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郭某顺将306室的所有财产授予其父母,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由于涉及的财产中有一半属于李某,因此遗嘱的这一部分无效。

    3.郭某顺订立遗嘱时,他知道妻子肚子里有胎儿,却没有给未来的孩子留下继承的份额,在实际分割遗产时,部分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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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海律师

山东 济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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