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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如果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就不会让另一方照看孩子,以达到强迫对方支付抚养费的目的!因此,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就不让对方来探望孩子,这属于犯法吗?
案例详情
原告商某和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有一女,由于婚后感情上的分歧,他们有许多争执而离婚,被告人刘某直接抚养女儿,原告商某月付抚养费660元,离婚后,被告刘某以原告没有支付女儿抚养费为由拒绝探望女儿。现在,原告商某去法院,要求被告每月他探望已婚女儿两次。
案例分析:
父母离异不会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父母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但父母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应充分考虑子女的需求,不应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商某具有探望女儿的法定权利,合理行使探望权可以加强母女之间的家庭关系,使孩子得到父母的充分照料,有利于身体健康和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
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合理探望请求。具体的探视方式应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孩子提供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使子女获得父母的完整关爱,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以案普法:
在本案中,原告商某不按时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行为,不能作为被告刘某拒绝其行使探望权的法定理由,作为抚养方的刘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抚养费支付的义务,但不能以此为由阻止对方探望女儿,变相剥夺对方的探望权。
因此,原告商某提出的探视权得到法院依法的支持,根据具体情况,原告应每三个月到被告刘某处探望其女儿一次。访问时间是第三个月最后一周的星期六上午9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有权探望孩子,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帮助。探视权的行使方法和时间应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暂停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济南婚姻咨询网小结: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对方,而是为了尽量减少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保护他们健康成长。用阻止对方探望子女的方式来惩罚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这么做不仅将自己从受害者变成了施暴者,而且往往还会让孩子受到双重的伤害,与其以暴制暴,不如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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