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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到底犯法吗?婚内出轨当场捉奸需谨慎!

阅读量:0日期:2016/8/5 0:00:00
俗话说得好:“捉贼要捉赃,捉奸要捉双”,很多人在发现自己的配偶有婚外情后就怒火冲天。说到证据,许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要带人去“捉奸”,并带上闺蜜甚至是家人一起去,捉奸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获得对方出轨的证据,并做离婚好准备。还有就是要严厉教导不知廉耻的两人。 …

    俗话说得好:“捉贼要捉赃,捉奸要捉双”,很多人在发现自己的配偶有婚外情后就怒火冲天。说到证据,许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要带人去“捉奸”,并带上闺蜜甚至是家人一起去,捉奸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获得对方出轨的证据,并做离婚好准备。还有就是要严厉教导不知廉耻的两人。

    这样的做法固然解气,但是也要选择合适的捉奸方法,以免捉奸不慎反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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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捉奸暴利殴打索取钱财,被判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臧某听说其妻子刘某与张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遂叫被告人臧某及其胞兄史某(另案处理)帮忙去捉奸。

    某年3月4日晚9时许,被告人臧某及史某获知刘某与张某住在一起的消息后,遂赶到本县张某的住处,踢门进入张某的租房内,对张某进行殴打,并提出要张某给5万元私了。

    张某被迫将一张银行卡交给被告人臧某并告诉其密码,被告人臧某持银行卡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取走人民币3000元。回到张某的住处后,被告人臧某武志与史某逼迫张某写下一张欠石某甲人民币47000元的欠条,后两人离开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臧某将索要的人民币3000元及欠条退还给张某,并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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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捉奸拍裸照原配被小三起诉

    今年40多岁的孙小姐,10年前与韩某结婚,并生有一子。

    近年来,韩某的事业蒸蒸日上,因工作需要,他长期住在外地工厂,与妻子两地分居,得不到妻子的陪伴,而时常陪伴在韩某身旁的,是30多岁年轻貌美的秘书东小姐。由于工作关系,两人交流越来越多,久而久之竟发生了恋情,并且同居住在了一起。

    孙小姐渐渐感觉到,丈夫每次从外地回家对她都很冷淡,因此对丈夫起了疑心。不久后,韩某与东小姐的恋情传到孙小姐的耳中。

    自此,夫妻间多次吵架,孙小姐提出离婚,可韩某不同意。于是,孙小姐叫弟弟帮忙“监视”韩某和东小姐的行踪。很快,孙小姐的弟弟发现,姐夫韩某与东小姐进入某酒店开房,立马通知姐姐。

    当晚10点,孙小姐带着弟弟和其他三个人带了一个相机,强行闯入韩某住的房间,并用相机拍摄了韩某和东小姐的裸照。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唐某立即要求离婚,但孙小姐认为这会影响孩子,因此不同意离婚。孙小姐发现通过私下谈判离婚失败,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离婚,并同时要求丈夫提供2万元的经济赔偿。孙小姐在法庭上提供了丈夫和东小姐的裸照。东小姐停止了她声称孙小姐的行为侮辱了她的人格、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孙小姐为此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并移交了所有照片和底片,并向她公开道歉。

    法院认为,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生活秘密和私生活安宁两个方面。在这种情况下,从孙小姐使用照片的情况来看,孙小姐的照片的目的是证明她的丈夫与他人同居。因此,孙小姐没有主观地透露严的隐私意图,仅使用她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证据被提供给国家司法机关使用,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被提升为未指定的第三方,因此不会导致东小姐的社会评价下降。

    孙小姐的行为不属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因此孙小姐的拍照行为并不构成侮辱。但是,孙小姐将某人带到东小姐未经许可和未经法律授权的住所,破坏了东小姐的生活,侵犯了她的隐私利益,并构成了侵权行为,她应向东小姐道歉。

    最后,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三人在诉讼前达成了一项私人和解协议。韩某表示愿意与孙小姐离婚,并给予经济补偿金2万元。孙女士向东小姐道歉。

    看完上述两个案例后,我不禁感叹,这确实是一项技术工作,捉奸有风险,捉奸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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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海律师

山东 济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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