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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复杂性使原本纯洁的夫妻的爱情生活也面临着许多诱惑。如今,“出轨”,“一夜情”已成为普遍现象,这些情况不仅违背了我国的传统美德,而且与现行的《婚姻法》的宗旨不符。那么,法院会在多大程度上来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无过错方呢?
案件详情:
原告小周称,2003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结婚,并于2004年5月31日生了一个女儿小鑫,于2009年10月24日生了一个儿子小奇。在一起十多年,夫妻相爱,家庭和谐。
2013年8月,被告小吴突然向原告起诉离婚。原告感到惊讶和茫然,但被告小吴坚决。在对方的劝说下,两人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发布了民事调解书。现在了解到,被告和别人于2012年5月以夫妻的名义住在一起,并于2013年5月以夫妻的名义生了一个女儿小娜。由于被告与别人之间的重婚生活和出生事实,原告离婚了。被告小吴与合法配偶和丈夫在一起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并生了孩子。被告小吴的举动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因此,被告要求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案件分析:
该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则无罪方有权要求赔偿:重婚;与另一人同住的配偶;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小吴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中与他人有男女关系不正当关系,并生了一个女儿。婚姻关系中有过错,导致离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小周要求被告小吴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其要求的精神抚慰金3万元太高,被告小吴应一次性赔偿1.5万元。
从上述案例的裁判结果来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我们可以就此归纳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素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
上述案例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居住在一起,并生育有子女,该事实完全符合上述六要素,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济南婚姻咨询网小结:
“一夜情”的情况也被社会所鄙视,也是不道德的,但它与他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对婚姻的损害还没有达到对同居的损害程度,因此法律正在考虑家庭的稳定关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一般不支持要求赔偿“一夜情”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从社会的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一夜情”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严重侵犯,在很大程度上是破坏婚姻的杀手锏。这种情况将来是否会受到严惩,今后仍有待法律进一步完善,但建议大家不要尝试“一一夜情”,否则一旦对方发现,将很难确保家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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