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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3种不同形态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理解?

刘甲和李某的的孩子被这所重点中学录取,他的妻子李在外面做清洁工。孩子上学时,丈夫刘手里只有5000元现金。他担心孩子的学费不够,所以借口说孩子需要上学,问刘乙(刘甲的弟弟)借5000元。刘乙知道刘甲的孩子考上了重点中学,他通过网上银行给刘佳转了5000元钱。刘甲手里…

    案例详情:

    刘甲和李某的的孩子被这所重点中学录取,他的妻子李在外面做清洁工。孩子上学时,丈夫刘手里只有5000元现金。他担心孩子的学费不够,所以借口说孩子需要上学,问刘乙(刘甲的弟弟)借5000元。刘乙知道刘甲的孩子考上了重点中学,他通过网上银行给刘佳转了5000元钱。刘甲手里拿着5000元,还有送孩子上学的5000元,总共一万元。除支付8000元学费外,剩余资金用于购买棉被等生活必需品和差旅费,所剩了了。

    由于刘甲的家庭收入不高,每年勉强供孩子上学,又没有办法偿还贷款,刘乙的家庭也不富裕,所以他向刘甲和李某夫妇求助,要求还钱。李某说借款由刘佳处理,不知道是否用于孩子上学,刘甲的借款,与自己无关。刘乙只知道刘甲和李某家并不富裕。他们的孩子确实被重点高中录取了。此外,刘甲节俭,品行端正,没有赌博等坏习惯。但是他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这笔借款用于子女的教育。

    那么,刘乙应该如何主张权利呢?法院如何应用法律和判决?刘乙向刘甲和李某索赔5000元的官司会赢吗?

    要回答上述问题,首先要了解我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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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善意债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条款:

    1.第1064条家事代理之债。夫妻都有日常的家庭代理权,债权人不能区分一方的借款是对家庭代理权的滥用。当有理由相信这是一笔家庭贷款时,它就构成了债权人善意的债务。

    2.《民法典》第1060条第一款规定,配偶双方均有每日家庭代理的权利。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不得与善意“人”相抵触”,显然包括善意债权人的债务。

    3.《民法典》第1065条约定财产制度中,“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即善意债权人的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4.在民法典中,夫妻之间约定的债务也有债权人善意存在。例如,在第1064条第二款中,“以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为基础”应包括债权人相信以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为基础的情况。此外,《婚姻法解释(1)》第17条也包括善意债权。

    在上述三种夫妻债务中,夫妻合意之债相对简单,主要取决于是否有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只要有共同签名或事后确认的共同意愿,无论是否用于家庭事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家事代理之债和善意债权人的债务更为复杂。特别是善意债权人的债务是夫妻债务中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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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情况下,刘甲的5000元贷款是家事需要和债权人善意双重标准。虽然刘乙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甲借了5000元用于家庭(孩子上学),但他有理由相信刘甲的贷款是用于孩子上学的。他信任他的原因是:刘甲和李某家都不富裕,刘甲勤俭节约,品行端正,没有赌博等坏习惯。他的孩子进入重点中学需要花钱,这是事实。这样,刘乙就可以完全主张刘甲的5000元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要理由确定,法院将支持刘乙的请求。因为刘乙认为刘甲家庭需要贷款是善意借贷,构成债权人善意之债。

    当刘乙无法证明刘甲借了5000元用于家庭需要时,他仍然可以证明他有理由相信这笔贷款是用于家庭需要的,这也构成了连带债务。

    刘甲和李某5000元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必须遵守家庭事务的评判标准,刘佳应予以证明。如刘甲能证明是家庭需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刘甲不能证明是用于家庭需要,就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李某对刘乙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刘甲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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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海律师

山东 济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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