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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江女士是四川人,韩先生是扬州本地人。2005年,双方登记结婚,结婚两年后儿子小帅出生了。平淡的生活夹杂着很多矛盾,两人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爱情和耐心都已经被琐事消磨殆尽。2009年11月,因为婚后感情破裂,二人则选择离婚。双方协议离婚,同时约定婚后儿子随父亲生活,生活费等费用全部由韩先生来承担。
之后,小帅跟随父亲生活了7年,江女士于2016年起诉至扬州开发区法院,请求变更原先的离婚协议。最终,二人达成一致,小帅跟随母亲生活,并约定之后孩子所有的生活费等所有费都由江女士一人承担。
但四年过后,也就是今年3月,韩先生突然接到了法院传票。原来,前妻江女士让儿子小帅以自己的名义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父亲每月承担1500元的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当初约定好由孩子母亲承担所有的抚养费,怎么现在又反悔了。”韩先生有些懵了。江女士表示,“孩子现在上了初中,择校费有几万块,而且为了孩子上学还租了房,各种开销我一人负担不起。”
案件分析:
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庭审中,被告韩先生拿出他与江女士的《离婚协议书》,并向法官解释说,“按照当初的约定,小帅由他母亲抚养,我不负担儿子抚养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庭审中,法官询问江女士和韩先生,离婚时约定韩先生不承担抚养费的原因。江女士当庭表示:“当时我想抚养儿子,为了争取小帅的抚养权便放弃了抚养费。”对此,韩先生予以认可。
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父母就子女抚养费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虽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张抚养费给付一方应就给付的“必要性”进行举证。
本案中,原告的父母在法院已达成关于原告抚养费的协议,现双方生活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母亲存在无力抚养的事实,所以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的抚养费应由原告母亲承担。
“江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当初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对独自抚养原告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就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
法院认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应当遵守民事调解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如果轻易改变,就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违反中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背离了我国社会主义诚信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小帅关于他父亲应该支付抚养费的主张是不能支持的。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要求。
济南婚姻咨询网小结:
有关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的协议或判决,如有必要,不妨碍子女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然而,判断无扶养子女是否应支付赡养费的先决条件应是“在必要时”为子女支付。
在支持案件的过程中,法院以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但同时也会加大审查力度,以防止法定代表人恶意利用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在本案中,法院不支持帅的主张,因为她没有在生活、教育或医疗方面产生重大费用。这样的索要要求不仅违反了诚信,而且没有法律依据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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