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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婚前房屋婚后拆迁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如何分割?夫妻离婚时,一方婚前房屋转化为拆迁安置房,是以较低的优惠价格获得现房。因为拆迁补偿包括安置房的面积按照原住房居住人数计算优惠价格,所以这样的安置房含有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案件详情:
原告田某与被告雷某于2004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再婚,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田某认为双方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终止婚姻关系。雷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分割存在分歧。即雷某婚前修建的三间平房被拆除后,安置补偿优惠价低的127.71平方米现房如何分配?房屋拆迁补偿总额126707.06元元,雷某用改补偿款购买了一套127.71平方米的安置房,并向开发商支付了37325.14的差价。根据在新民村安置方案中,凡在拆迁范围内有长期住房并在村集体户籍的,每人可享受60平方米的优惠安置面积,多余部分将在市场上购买价格。那个优惠价1250元/平方米,市场价1820元/平方米。
裁决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雷某婚前安置房究竟属于雷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原因是安置房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双方对房屋没有特别约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屋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安置房属于雷某的个人财产。主要原因是这套房子是雷某婚前所有房屋全部拆迁后有偿购买的。因此,这套房子是由雷某的婚前财产演变而来,所以应该属于雷某的个人财产。
第三种观点:安置房包含着“物质”和“人”的双重因素,因此它由雷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构成。房子是在婚前被拆除后,用开发商的补偿款以优惠价格购买的。因此,房子包含两层要素:补偿款和优惠价格。首先,补偿的性质分析。补偿是指因原个人财产被拆迁而给予原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主要包括原房屋的评估价值总额,装修补偿、搬迁补助、搬迁奖励等,所以补偿由被拆迁房屋转化而来,是个人婚前婚前的转化形式财产。因此,所有婚前房屋的补偿仍然是个人财产。那么分析优惠价格性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后,一般采取补偿与价格优惠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按照被拆迁人原房屋的具体价值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可按优惠价格计算的安置房面积,按原居住人数确定。它可见补偿就是对事物的补偿,而优惠价格是为了安置人。开发商允许被拆迁人按人数优惠价格购买安置房,实际上是对群众的一种变相补偿。如这种补偿发生在雷某和田某结婚期间,即根据雷某婚后计算的人口数,田某作为居民也属于安置对象,而安置房还包括田的“人”因素。因此不宜将安置房视为雷某的个人财产。安置房不仅应包括雷某的个人财产,还应包括雷某和雷某的共同财产。
所以,婚前房屋的拆迁,房屋价值应当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财产补偿,以拆迁补偿款的形式126707.06元;另一部分是对人的安置,以价格优惠的形式安置,即购房人可以低于市场价格支付房款。在本案中,安置房面积127.71平方米,总价164032.2元元。根据对于新民村的安置方案,雷某和田某可以以每平方米125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60平方米的安置房,超出部分按市场价1820元/平方米计算因此,房屋价格126707.06元为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雷某个人财产;因优惠价格少付的部分房款为68400元(1820元/平方米×127.71平方米-1250元/平方米×60×2-1820元/平方米×7.71平方米),这是雷某和田某的的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分,即各占34200元,当然另有约定的除外。雷某于2009年向开发商支付了37325.14元,这笔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这笔钱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持18662.57元元。所以,雷某和田某的份额为179569.63元(126707.06元+34200元+18662.57元),田某的份额为52862.57元(34200元+18662.57元),到目前为止,还存在着住房增值的问题。因此,在具体的安置房划分中,要结合房屋的现有价值和双方的份额,即按照179570.17:52862.57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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