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出租

带首页排名及流量

With home page ranking and traffic

扫描二维码添加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 > 济南法律问答 > 夫妻离婚后股东的配偶能否成为股东?

夫妻离婚后股东的配偶能否成为股东?

夫妻离婚后股东的配偶能否成为股东?

    导读:

    夫妻一方以婚后财产购得的股权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作为不可分割物品,股权归一人所有,该股权只能由一人行使,其配偶仅对其代表的财产权益享有间接权益。未登记一方有权就股权的财产价值主张权利。但是未登记的一方不能行使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等权利。

hunyinlvshi (3).jpg

    1、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双方的股权分割意见不一致的,法院可以判决股权归投资方所有,但需要给予对方相应的折价补偿。

    判决要点:“陈某的拥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而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件,上述司法解释不能适用于此案例。2010年7月22日,张某在一审法院明确表示,要求分割陈某在银鼎公司的股权(股权现金价值450万元),但不要分割现金,而陈某要求直接按股权价值分割现金。双方未能就陈某在银鼎公司的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故本案不能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划分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股权归投资方所有,另一方也可以获得相应的折价补偿。基于在公平原则上,通常需要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财产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实际价值确定对股东配偶的补偿金额。作为本案一审双方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即权益价值确认为450万元。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决陈某名下的股权归陈某所有,判令陈某赔偿张某350万元。折价补偿的数额已经完全照顾到了张某的权益。这一判断并无不妥。”

    2、离婚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3、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因夫妻一方未能就分割股权达成协议而坚持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

hunyinlvshi (4).jpg

    判决要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分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置问题达成协议,为保证公司的完整性,应按照对方的股份请求补偿。投资人配偶坚持股权分割,不同意折价赔偿,也不同意股权价值评估,法院将不支持其股权分割请求。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时,股东的配偶要成为股东,必须征得夫妻一方股东的同意,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方可成为公司股东。


阅读量:0次2019/1/9 0:00:00
其他问答

张继海律师

山东 济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13260161770
热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