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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离婚的夫妇都受到夫妻债务问题的困扰。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其法律规定,对夫妻债务有一定的规定,但仍有一些含糊不清的地方。之前采用概括的形式列举了共同债务,有一些没有详细说明民法典草案中有共同债务共签制度,那么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呢?
01什么是夫妻共签债务?亮点是什么?
在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配偶欠债,如果债权人主张权利,理由是他们属于共同债务的配偶,有必要证明债务人的债务需要在日常生活的家庭或用于债务人的夫妇生活在一起,一起生产和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由此可见,在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都不能否认夫妻双方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即使丈夫和妻子分享婚后财产,一方的债务,特别是巨额债务超过家庭的日常需求,还应与另一方分享达到共识,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就不能被认为是共同债务。
然而,民法典草案提出了“共债共签原则”,这显然和产生的债务都由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由一方批准之后,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02如果夫妻不共同签字,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吗?
1.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贷款是通过配偶另一方的银行账户转出的,可以认定配偶另一方在知情的情况下实际参与了贷款,应当是配偶的连带债务。
2.如果配偶以自己的名义借钱,虽然对方没有签署同意借款,但借款显然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期间的生活的,应当认为,债务是共同债务。
3.如果配偶单方面借款,超出了家庭的日常开支,但业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仍可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4.配偶一方提出债务后,配偶自愿偿还债务,足以表明配偶知道该债务并自愿承担,可视为配偶的连带债务。
由此可见,未来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应以夫妻共同签字原则为基础,未签为例外。当然,也应包括现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部分。许多人因为债务问题而离婚。但是,如果严格区分夫妻的连带债务,则可以保护一方的合法权益。只要存在夫妻关系的债务,双方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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