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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受胁迫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

阅读量:0日期:2019/1/9 0:00:00
我们都知道,有一种婚姻叫做受胁迫婚姻。当当事人受威胁要结婚时,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并没有表达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违反了关于婚姻自由的婚姻法,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因此法律赋予受胁迫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以便被强迫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与另一…

    我们都知道,有一种婚姻叫做受胁迫婚姻。当当事人受威胁要结婚时,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并没有表达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违反了关于婚姻自由的婚姻法,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因此法律赋予受胁迫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以便被强迫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与另一方结婚。那么,这种婚姻在法律上有没有法律效力?出现了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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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小天和阿丽网恋认识,线下见面经过多次接触之后,他们发现这两个人不合适。阿丽多次要求分手,但遭到小天的拒绝。而且,小天多次威胁阿丽人身安全,没收了他的身份证、手机等个人财物。

    同时,他还几次将阿丽锁在自己家里。无奈之下,阿丽在5月份被迫与小天结婚。六个月后,阿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婚姻。

    在这种情况下,小天强迫阿里与她进行婚姻登记,还限制了她的个人自由,没收了她相关的个人证件,甚至威胁到她的生命安全。显然,这种婚姻登记违反了阿丽的个人自由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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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像阿丽这样的强迫婚姻也符合《民法典》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与原来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中关于撤销婚姻的规定有两个明显的两大亮点。

    一:在司法实践中,被强迫方取消婚姻的出发点更为合理。婚姻中被强迫方的个人自由常常受到限制。当强迫一方要取消婚姻时,由于对自由的限制,通常很难在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建议。因此,将《民法典》的起点修改为自终止强制行为之日起一年是更合理的。

    二:增加了在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向无辜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在确认婚姻无效或取消之后,婚姻中的非过失一方可以要求赔偿,这显然更有利于保护过失的一方的利益。同时,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用于惩处胁迫方,有利于保护胁迫方的利益。

    当然在实际诉讼中,未来应该是在提起确认无效或者是可撤销婚姻时,对损害赔偿一并提出请求。所以说在我们前面的案例中,阿丽不仅可以提出撤销婚姻,同时还可以向小天提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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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海律师

山东 济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1326016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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