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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夫妻在婚姻期间以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名义登记房产是很常见的。如今,一些家长出于各种利益的考虑,在购买房产时直接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在孩子的名字下,我认为有很多“好处”,比如免除税费,避免家庭破产,提前为孩子准备婚前财产等等。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优点和缺点。一旦涉及到离婚问题,就把它弄得一团糟。让我们看看下面的情况!
案件详情:
毛阿娜和邓某强结婚之后,毛阿娜一直想要投资房产,邓某强却对此没什么意向。毛阿娜在朋友的推荐下购买了某商圈的小公寓,仅仅登记了自己一个人的名字。交房之后,毛阿娜将该小公寓用于出租。
两年之后,毛阿娜和邓某强因为感情不和协商离婚。此时,邓某强才注意到毛阿娜购买了房屋,于是提出分割。毛阿娜则表示该房屋是自己存的工资买的,且登记在她个人名下,与邓某强无关。两人因此发生纠纷。
案件分析:
结婚之前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当然属于自己的财产,与另一方无关。但如果是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是登记在谁的名下,通常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的则依据约定来处理。
毛阿娜主张房屋资金的来源是属于自己的工资,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以,毛阿娜拿婚后个人工资收入购买的房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
济南婚姻咨询网小结:
婚前共同出资买房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如前所述,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如果在房屋登记时,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双方的合法权利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婚前共同出资买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离婚时未登记产权的一方就会面临法律风险。因此,为避免日后可能存在风险,婚前共同出资买房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未登记产权的一方对于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应当有清晰的认识。我国《物权法》不动产的权属采取登记主义。法院对于不动产所有权归属认定一般都以不动产权证登记的为准,而对涉诉房屋共同出资事实的在现有情况下认定非常困难。此外,登记方对于所有不动产可随意处份,未登记产权的一方无权干涉。
2.如在共同出资购房过程中存在赠与、借款等事实,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出资的性质。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金钱来往,而无法证明赠与、借款等事实。如果双方对于所购房屋权属有约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份额,以免为此产生纠纷。
3.如果未登记产权一方要保障自身权益,可以与登记产权一方协商,将自己作为共同所有人进行房屋变更登记。通过完善权属登记,无疑是最好、最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和避免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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