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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才知晓对方有过错可否获得赔偿?

阅读量:0日期:2017/6/24 0:00:00
尚女士(女)和孙先生先生(男)经介绍相识后恋爱,于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10月生下一名男孩。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个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而争吵,尤其是孙先生先生经常晚上喝酒,晚上在外面过夜,每月的工资所剩无几。夫妻之间的矛盾逐渐加深。2013年8月,双方到民…

    案件详情:

    尚女士(女)和孙先生先生(男)经介绍相识后恋爱,于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10月生下一名男孩。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个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而争吵,尤其是孙先生先生经常晚上喝酒,晚上在外面过夜,每月的工资所剩无几。夫妻之间的矛盾逐渐加深。2013年8月,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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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尚女士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得知,孙先生离婚前有过外遇,经常住在一起。现在,他生活在一起更名正言顺了。尚女士非常愤怒,找到了孙先生先生的理论,要求孙先生先生承担赔偿。孙先生先生承认他在离婚前有外遇,但他不同意赔偿尚女士。2014年4月,尚女士不情愿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先生承担离婚过错的责任。

    案件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辜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1)重婚;(二)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尚女士的起诉符合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的同时,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涉及的应用的几个问题上“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在婚姻登记机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在一个请求损害赔偿与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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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当事人在协商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或者离婚登记手续办理满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在上述案例中,尚女士某一年多没有提起诉讼,所以尚女士某的诉讼是合法的。但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个限制,即对方不仅必须有这样的过错,而且必须因为这样的过错而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那些没有过错的人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不知道这些过错的存在,则不能认定这些过错是离婚的直接原因。因此,在离婚时知道对方当事人存在这些过错,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前提。就本案而言,当尚女士先生与孙先生先生同意离婚时,他并不知道孙先生先生在离婚前与其他女人同居。因此,即使她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赔偿要求,法院也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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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海律师

山东 济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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