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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一方购买的房屋,儿媳或女婿没份?赠予还是借贷?

父母为子女一方购买的房屋,儿媳或女婿没份?赠予还是借贷?

    裁判要点

    如果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投资人子女名下,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部分可以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如果双方对该房屋的权属、所购房屋的产权和增值收益没有事先约定,那房屋产权归双方共同拥有。

    案件详情

    王某和李某于2005年5月结婚。由于收入有限,他们一直以租房居住;王某的父母考虑到租房缺乏保障,于2006年9月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总价170万。王某的父母付了70万元的首付,剩下的100万元是从银行贷款支付。由王某每月独自还贷。后来王某找到了一份高薪工作,2011年4月,王某还清了所有贷款,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册的业主是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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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李某以夫妻关系确实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分割房屋。此时,楼市价格已升至300万元。王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有争议的房子系用他个人工资还贷,首付为男方父母出资,所以产权应该归他所有。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纠纷房屋系王某父母购买,首付70万元,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婚后还贷也是王某的工资卡账户。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参与了还贷。她提出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决定允许双方离婚,争议财产属于王某所有。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争议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针对的是父母全部出资的情况。在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只付了70万元的首付,剩下的100万元和贷款利息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不过贷款还款资金来自王某的工资卡账户,根据现行《婚姻法》,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婚后的工资和奖金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无需提供特殊证据参与还贷。因此,认定争议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考虑到该房屋产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首付70万元由王某父母所出,故将该笔出资视为对本人的赠与。所以,离婚分割应先从300万元的房价中扣除70万元,剩余的房款由夫妻双方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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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纠纷房屋是王某和李某在婚后购买的,所以房屋的权属不用双方特别约定。根据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房屋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增值收益也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各方。考虑王的父母付了70万元的首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王某可以适当多分。

    二审判决:纠纷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应向李某支付房屋赔偿金110万元。

    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父母要求返还出资的基本法律关系往往是借贷而不是赠与。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行为的法律性质,我们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应该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父母在出资时或出资后作出赠与意思表示,就意味着赠与成立。

    其次是贷款关系是否成立,要严格遵循“谁主张举证”的原则,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之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贷款往往没有借据,赠与往往表达不清楚。如果父母没有就出资是借贷举证,那么还会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况是复杂的多样化。它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因此此时专业律师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为你排忧解难。


阅读量:0次2019/2/27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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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海律师

山东 济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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