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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离婚协议中规定的金钱支付义务是赠与吗?可以撤销吗?法院裁定:协议生效后应依约履行。
案件详情:
蔡某女与郭某男于2008年结婚,2016年9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郭某男未履行“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2万元至2036年9月”离婚协议的支付义务,蔡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郭某男认为离婚协议中规定的金钱支付义务是赠与,可以撤销。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被告坚称离婚协议的内容明显不公平,并辩称约定的金钱支付义务是赠与,是可以被撤销的。上杭法院一审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在法律上受其约束。判决被告郭某男按离婚协议向原告支付72万元。郭某男拒绝接受判决上诉。最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郭某男的上诉,维持原判。
蔡某女与郭某男育有两个儿女。但七年之痒后,丈夫郭某男违反忠诚义务,在婚姻中出轨并与第三者同居。开2016年9月14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郭某男根据离婚协议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未履行“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人民币2万元至2036年9月”的付款义务,2019年9月,蔡某女对郭某男提起诉讼,要求他支付累计逾期72万元。郭某男认为与蔡某女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离婚协议内容不公平,应予以调整;他认为:蔡某女与其签订了离婚协议,蔡某女没有任何生活困难,所以不需要每月向蔡某女支付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而订立的,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共有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在这个案子中,蔡、郭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到法律约束。之后协议签订后,郭某男未按照《离婚协议》第三条第(九)项“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2万元至2036年9月”的义务,这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付款。郭某男辩称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他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在双方约定离婚后一年内未提出,故我院不予受理。郭某男声称本案涉及的离婚协议明显不公平,理应进行调整。由于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在2036年9月前每月向女方支付人民币20000元”,没有说明给付是对原告的赠与或经济帮助,故该论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受理。法院遂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郭某男给付72万元交给蔡某女。
济南婚姻咨询网小结:
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应该按照离婚协议执行。在本案中,蔡某女和郭某男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以金钱给付义务为基础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效,不可撤销。郭某男应按约定每月付给蔡某女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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