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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车辆归谁?

阅读量:0日期:2019/1/3 0:00:00
裁判要点 婚前购买以配偶名义登记的车辆,应根据出资来源、意思表示、取得所有权等因素确定车辆归属。 案件详情: 2015年7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原告的母亲张某于同年11月18日至22日分四次以转账、取款的方式向原告…

    裁判要点

    婚前购买以配偶名义登记的车辆,应根据出资来源、意思表示、取得所有权等因素确定车辆归属。

    案件详情:

    2015年7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原告的母亲张某于同年11月18日至22日分四次以转账、取款的方式向原告支付15万元,用来买车。11月22日,即结婚前三天,原告、被告和被告的父亲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汽车。原告通过汽车销售公司的POS机刷卡支付了15.2万元车。同月25日,原告还为购买的车辆支付了保险费7033.35元。结婚登记后,原告认为与被告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婚后也没有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形同虚设,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并要求姚某返还彩礼15.2万元和车辆保险金7033.35元,或返还涉案车辆,据查,在购车过程中发现,所有购车手续均以被告名义办理,并于2016年1月正式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母亲汇款单、取款单、POS机付款收据、保单收据等,以证明他购车交了15.2万元,车险7033.35元。虽然被告人承认上述事实,但他认为涉案车辆系对方赠与,并以自己名义登记,应属于被告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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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首先,15万元购车款是原告母亲赠与其女儿的,购车是为了结婚,应作为嫁妆。婚前嫁妆在法律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自然。其次,作为动产,车辆所有权不是通过登记获得的,而是通过购买获得的。在庭审中,原告称自己不会开车,而被告在外地打工,为方便起见,才将车辆登记在对方名下,但并未表现出赠与意向。此外,被告也承认,车辆登记在他的名下是因为他与原告结婚,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赠与意向。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交还车辆并协助转移所有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险费7033元,费用为车辆保险费,而且车辆判定由被告归还,所以这一主张不成立。

    分析与评述

    本案最具争议的问题是婚前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车辆所有权,即如何确定涉案车辆的财产性质。对此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主张应该拒绝。理由是,虽然涉案车辆是原告母亲购买的,但购买手续和登记均以被告名义办理,属于附条件赠与。附条件是双方结婚,而附条件已经实现。

    另一种观点认为,涉案车辆应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理由是,虽然涉案车辆是原告母亲婚前购买的,但车辆登记时间是婚后,且登记在被告名下,应属于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涉案车辆应该是原告的个人婚前财产。理由是原告母亲为女儿结婚购买的车辆在性质上属于嫁妆财产,婚前嫁妆财产在法律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从本案来看,本案涉及的是离婚案件财产性质的认定,即婚前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车辆的财产性质的认定。因此,有必要从出资来源、意思表示、取得所有权等因素综合认定涉案车辆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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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赠与必须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原告的母亲为女儿的婚事出钱购买一辆车供婚后使用。她没有表示打算把车赠给被告。被告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系其母亲赠与。因此,涉案车辆并非赠与夫妻两人,而是原告母亲为女儿结婚购买的个人财产。

    2、车辆登记并不意味着拥有车辆所有权

    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车辆以购买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涉案车辆之所以登记在被告名下,是因为原告女儿没有取得驾驶证,根本不能驾驶,而被告的工作单位在外地,所以涉案车辆登记在对方名下。

    3、本案不应按彩礼赠与的法律规定处理

    本案中,原告母亲向原告支付了15万元购车款,显然不属于彩礼范畴。由于出资人是女方的母亲,而非男方的父亲和母亲,因此不符合彩礼的情况,故本案不能参照彩礼的法律规定办理。事实上,15万元现金和2000元现金已兑换成涉案车辆。因此,原告要求返还彩礼15.9033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只能返还涉案车辆。

    4、婚前给女儿买的车应该是嫁妆陪嫁

    至于嫁妆的法律性质,一般认为,婚前嫁妆应视为婚前妻子家人对妻子的个人赠与,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女方父母出资购买的车辆,应该是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并不是对婚姻的赠与或者婚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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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海律师

山东 济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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