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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中能否约定违约金 ?

阅读量:0日期:2017/3/19 0:00:00
孙某娜和高某帅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6月生育一女孙某娜菲。2017年3月10日,孙某娜和高某帅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孙某娜菲由高某帅直接抚养,孙某娜每年向高某帅支付抚养费1万元,该款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支付,在每年的8月1日前付清。如果孙某娜逾期支付,按月利率1%支…

    案件详情:

    孙某娜和高某帅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6月生育一女孙某娜菲。2017年3月10日,孙某娜和高某帅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孙某娜菲由高某帅直接抚养,孙某娜每年向高某帅支付抚养费1万元,该款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支付,在每年的8月1日前付清。如果孙某娜逾期支付,按月利率1%支付违约金直至支付为止。2017年和2018年,孙某娜依约向高某帅支付了2万元。2019年8月1日之后,经高某帅多次催问,孙某娜均以手头紧张为由拖欠支付。高某帅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娜支付孙某娜菲的抚养费1万元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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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分析:

    抚养费中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抚养协议当然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故抚养协议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违约金的有关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违约金只适用于合同法律关系,其他法律关系中就不能适用。在民事领域中,“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最基本的精神,我国现行法律并无任何禁止抚养关系中适用违约金的规定,故在抚养关系中适用违约金并不违反民法精神。

    抚养费中约定违约金符合民法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孙某娜和高某帅在孩子抚养费的支付上约定违约金,并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受欺诈或者受胁迫等情况,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故该约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此外,该约定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违约金的约定对不守信用一方具有一定的制约,是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者的一种惩罚。

    在赡养费中规定的违约金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性原则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孙穆娜和高某帅就子女抚养费支付约定了违约金。任何一方均无欺诈或胁迫行为。这是双方意图的真实表达,该规定没有违反法律的执行。性条款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因此协议应受到法律保护。此外,协议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也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坚持诚实守信、信守诺言、诚实行使权利、诚实履行义务。限制是对违反诚信原则的人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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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是可以由夫妻双方达成协议的。本协议包括付款金额、付款的方法,等等,以及违约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不仅是调整财产关系,而且还调整人际关系,可以作为违约金在达成一致的基础维护。

    离婚后,父母需要对未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这仅仅是为了维持未成年子女最基本的生活和教育,并且规定了违约金对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和教育。保护。在扶养纠纷中不允许违约金,是对违约方的放任,对不守信方的纵容。这不仅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生活,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支持是只要违约金不太高,他们就应该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每月利率1%的违约金不算太高,应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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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海律师

山东 济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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