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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郑某与冯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5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19日双方在冯某家举办婚礼,6月20日在郑某家举办婚礼。2016年2月,郑某诉至本院,要求与冯某离婚,并提出要求冯某返还郑某亲朋好友的份子钱52200元等诉讼请求,该"份子钱"系2015年6月20日在郑某家举办婚礼时收取的亲朋好友的份子钱。
案件分析:
本院于2016年4月判决:一、准予郑某与冯某离婚。二、冯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郑某份子钱二万元,判决后,郑某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6月1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6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3月,郑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对2015年6月19日在冯某家举办婚礼时,收取的冯某方亲友的"份子钱"7万元予以分割。被告辩称,婚礼是被告母亲办的,婚礼上的礼金是被告母亲收的,属于被告母亲的个人财产,所以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并称婚宴后被告母亲没有把份子钱给被告。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份子钱"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对于"份子钱"能否当然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从传统习俗上看,婚礼上所随的"份子钱"是举办婚礼一方的亲朋好友受邀参加婚礼宴席,为举办婚礼宴席所凑得份儿钱,也就是说从"份子钱"的由来看,其实际上应当归婚礼举办者,所以"份子钱"并不必然成为婚后共同财产。能否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要看父母为二人举办婚礼后是否将"份子钱"赠与给夫妻二人,就如上次离婚诉讼中的"份子钱",是父母将份子钱赠与给郑某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郑某明确表示不知道这笔钱的去向,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郑某母亲将该"份子钱"赠与给被告这一事实,而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法律小结:
一般来说,夫妻领证结婚后,在婚礼上收取的份子钱,属于双方亲戚朋友赠与给他们的财产。在没有明确说明是给哪一方的时,应该是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在传统习惯中,儿女的婚礼都是由家中长辈操办的。如果在男方和女方家都分别举办了婚礼,份子钱是由双方父母单独收取的,不能当然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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