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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否主张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父母能否主张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导读: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和考虑老年人的精神生活,为他们提供精神上的安慰,满足他们的精神生活需求,并使他们感到幸福和快乐。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要求家属定期探望,照顾和陪伴老人。那么,如果孩子们没有履行精神抚养义务,而父母在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怎么做?

    案件详情:

    原告彭和黄与被告人彭甲,彭乙,彭丙和彭丁之间的关系是父母和子女有关。原告彭和黄总共有五个孩子,分别是长子彭某灿(收养,于2003年1月去世),次子彭丙、三子彭甲、四子彭乙、长女彭丁。彭某灿有孩子彭某端,彭某裕,彭某英,彭某英和彭某华,他们现在都是成年人。经调查,泉州市罗江区红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3年4月5日主持调解。原告彭和黄与被告人彭甲、彭乙等人达成协议,规定:被告彭甲、彭乙,彭丙等人每月向原告彭和黄支付赡养费,其中,被告人彭甲,彭乙每月交纳200元和500元,第三人称彭丙支付每月500元。上述协议已实际执行,各方确认协议将一直执行到2013年11月。

    原告彭和黄起诉请求:1.被告人彭甲支付原告彭和黄的生活费200元,被告人彭乙支付原告彭和黄的生活费500元,并支付了1800元每月的护理费用。要求补足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五个月的生活费2500元和护理费用;2.被告人彭甲和彭乙每周至少一天轮流照顾陪同的原告彭和黄;3.被告人彭甲和彭乙停止软暴力驱赶彭和黄。4,被告人彭甲和彭乙分担原告彭,黄未来的医疗费用;5.由被告人彭甲和彭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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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1.被告人彭甲应自2014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彭和黄的生活费200元,被告人彭乙应每月支付原告彭黄的生活费500元。补足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的5个月生活费为2500元。2.被告人彭甲和彭乙至少每周有一天轮流照顾和陪同原告彭和黄。3.驳回原告彭和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上诉人彭甲和彭乙的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原因

    法院认为,尊重和支持老年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负有赡养的法律义务。两名被告和其他兄弟姐妹应妥善照顾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父母不仅需要子女提供必要的财务和物质费用,而且还需要子女在精神和生活上予以安慰和照顾。原告和他的妻子有很多孩子,两名被告必须轮流照顾。这是合理的,应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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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婚姻咨询网评论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老人子女的数量,子女工作的性质以及子女与父母的住所之间的距离来判断陪伴老人的子女的数量和时间。如果孩子们在法庭判决后仍不理赡养父母的义务,则父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让子女强制回家,以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尽管法律手段不是解决亲戚之间,尤其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冲突的最佳方法。但是,向法院提出上诉可以利用司法机关的力量要求子女履行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义务。


阅读量:0次2018/6/4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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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海律师

山东 济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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