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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即判离的情形有哪些?

阅读量:0日期:2018/10/10 0:00:00
司法实践中离婚的基本标准是看夫妻关系是否破裂,但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破裂就比较困难了。因为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往往采取审慎的态度,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使夫妻关系破裂,一方不同意离婚且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这种情况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法院可能不会判决离…

    导读:

    司法实践中离婚的基本标准是看夫妻关系是否破裂,但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破裂就比较困难了。因为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往往采取审慎的态度,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使夫妻关系破裂,一方不同意离婚且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这种情况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法院可能不会判决离婚。李国庆俞渝离婚案中,双方在如此水火不容的情况下,法院还认定感情尚未破裂,这让我们感到困惑和不解。所以,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即判离的情形有哪些?以下是司法实践中婚姻破裂的十种常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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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不利于夫妻生活的生理方面的缺陷

    在一起司法案件中,被告也承认不孕不育是原告与被告感情破裂的原因,原告要求离婚,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同意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2、两地分居,感情基础差,共同生活时间短。

    在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从建立恋爱关系到婚后订婚结婚,时间短,感情基础较差,婚后一直分居,现在很难共同生活,故认为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

    3、家暴

    在一起家庭暴力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相识后通过自由交往建立恋爱关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日常生活中,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殴打家暴原告,且被告人因吸食毒品服刑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法定认定其行为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出现婚外请,违背婚姻忠诚的原则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他们本应建立更深厚的关系,但是被告出轨还存在殴打家暴的行为,这严重伤害了夫妻双方与原告的感情。原告再三规劝,仍不悔改,致使原告心灰意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庭。在庭审中,被告人首先同意离婚,法庭辩论结束后,他表示不愿意离婚。被告的表现是不想与妻子建立良好的关系,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5、存在不良恶习且屡教不改

    在一起案件中,被告吸毒且屡教不改,双方分离多年,彼此不履行义务,法院认为不良恶习导致夫妻双方很难生活在一起。法院可以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支持原告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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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结婚后未同居生活

    在有的案例中,双方婚后无同居生活,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为自由婚姻,但婚前缺乏了解,而此后双方都未能形成真正的婚姻感情结婚。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直未回家与原告同住,双方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原告与原告之间的夫妻关系破裂被告。

    7.患有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

    在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认识时间较短,被告异常行为严重影响夫妻关系,导致双方未能建立牢固的夫妻关系。原告经过法院的调解和规劝,对离婚的态度是坚定的,表明原告和被告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法院将支持与被告离婚的请求。

    8、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伤害夫妻感情

    在一个案件中,法院确认原告和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婚。但被告人没有珍惜自己辛辛苦苦得来的幸福生活,因诈骗罪入狱。两个孩子由原告一独自辛苦抚养。法院认定原告因为个人的挥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许离婚。

    9、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在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婚后无子女。由于不重视夫妻感情的培养,缺乏沟通和沟通,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分居已满两年之久,所以,原告离婚要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10.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原被告自愿结婚,但是被告长期外出未归长达3年之久,被告存在不履行家庭义务和夫妻义务的行为。所以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对于离婚诉求予以支持。

    法律小结:

    在离婚的司法实践中,夫妻感情的认定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如果夫妻感情能够恢复,就有和解的可能。为了家庭稳定,法庭不会审判离婚。所以,在单方离婚诉讼中,法院更倾向于第一次拒绝离婚。在如无新情况,离婚判决生效半年后,当事人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候,法院一般会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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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海律师

山东 济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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