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出租

带首页排名及流量

With home page ranking and traffic

扫描二维码添加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 > 济南法律知识 > 最高法院:丈夫给“情人”的财产,妻子该要回全部还是部分?

最高法院:丈夫给“情人”的财产,妻子该要回全部还是部分?

阅读量:0日期:2018/9/9 0:00:00
邵某与郝某系夫妻关系。郝某和刘某从2004年11月开始在婚姻外共同生活。当月,郝某给了刘某以20万元现金购买汽车,刘某以这种方式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用自己的名字注册。2004年6月,郝某买了房子,向开发商支付了53.05万元。2005年4月,郝某通过合同变更的方式将房屋转让给了…

    案件详情:

    邵某与郝某系夫妻关系。郝某和刘某从2004年11月开始在婚姻外共同生活。当月,郝某给了刘某以20万元现金购买汽车,刘某以这种方式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用自己的名字注册。2004年6月,郝某买了房子,向开发商支付了53.05万元。2005年4月,郝某通过合同变更的方式将房屋转让给了刘某,并以刘某的名义注册了房屋的产权。2005年10月至2006年,刘某以郝某需要注册资本为由,向郝某提出资金要求,郝某共向刘某支付了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刘某与白某签署了《借款协议》,白某承认他已向刘某支付了该笔贷款。实际获得贷款290万元。

lvshi1 (2).jpg

    2006年7月,邵某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下达命令:确认郝某对刘某的财产的捐赠是无效的,要求刘某归还304.9万元,汽车和房屋,而白某则应归还290万元。

    案件分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郝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郝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郝某未经邵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刘某,侵害了邵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白某明知刘某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刘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邵某。

    根据判决:刘某将汽车和房屋归还邵某,转让费由郝某承担;刘某退还邵某3049928元;白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90万元;拒绝邵某的其他主张。

lvshi1 (4).jpg

    刘某和白某对不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郝某向刘某的捐赠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另行判断。捐款是郝某的真实意图,转账已经登记,因此应视为有效,刘某向郝某要价3049928元,应退还。二审判决保留一审判决的第(2),(3)项,并撤销第(一)项,即刘某退还现金但不退还汽车和房屋。

    某检察院抗诉认为:郝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刘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郝某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认定郝某赠与给刘某房产与车辆的行为有效。

    再审法院认为,郝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刘某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白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上一篇:未婚同居女方意外怀孕打胎,可以要求男方赔钱吗?

下一篇:夫妻之间婚内借款,离婚时怎么处理?

查看更多热门法律知识

张继海律师

山东 济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13260161770
热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