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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征地补偿金的归属与分配是被征地农民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征地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案件详情:
邻村的张某(男)和李某(女)结婚后,李某去了张某家,但李某的户籍一直没有迁到张某家,2018年,张某承包的耕地被政府征用,而张某拿到了26万的征地补偿款。2019年5月,张某提起离婚诉讼李。李某认为如果离婚,26万元征地补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李某的上诉能否得到支持?实践中常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取得的征地补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征地补偿具有特殊性质。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征用耕地是土地经营权的永久性丧失。此时,征地补偿已成为失地农民这一特殊人群的一种生活保障,也是他们今后生活的主要依据。
取得征地补偿金的前提是他是否是所拥有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土地征收补偿具有个人特殊性。在本案中,李先生不是张某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赔偿金应归张某所有。
第二种观点认为,征地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法足额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主要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应归夫妻一方所有,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支持第二种观点。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在于取得财产的时间和性质。首先,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地补偿,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土地征收涉及的三种收费性质不同
1.土地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补偿费是对丧失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具体分配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组织成员,具有特殊性属性。如果夫妻二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资格参加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2.安置补助
安置补助是指国家在征收土地时,为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农业人口,取得其生活来源而给予的补助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征地安置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安置补助关系到失地农民今后的生产生活和出路。安置补助金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地上附着物及苗木补偿
地上附着物是指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牛棚等,等等,如果地上附着物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分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也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种苗的补偿,归地上附着物、种苗所有者所有。”
无论是否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幼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助费的确定标准相同。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婚后夫妻个人财产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种植的农作物,不得转让夫妻共同所有制是因为夫妻关系的确立。作物归种植方所有,苗木补贴归个人所有;
如果婚后种植农作物,农作物收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土地被征用后获得的青苗补偿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回到案发时,由于其配偶李某不是张某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某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应属于张。那个农作物是张某和李某婚后种植的,所以对青苗的补贴应该属于张某和李某。
夫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成;集体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收入分配和土地补偿费。那些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已经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支持支付相应份额的请求。”
安置补助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其补偿对象只能是失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夫妻双方都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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