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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导致女友怀孕流产,首例“性权利”案获赔15万元!

由于男方在恋爱中的过错,女方错误地惩罚了自己的“性权利”,继而怀孕、流产、精神抑郁。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法院裁定男方应向女方支付15万元精神抚慰金。小编认为本案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警示男人爱情中要有诚信,否则是需要付出代价的。…

    导读:

    由于男方在恋爱中的过错,女方错误地惩罚了自己的“性权利”,继而怀孕、流产、精神抑郁。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法院裁定男方应向女方支付15万元精神抚慰金。小编认为本案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警示男人爱情中要有诚信,否则是需要付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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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丁某和李某是在交友网站认识的,李某的网上信息是单身,两人在一年的交往中,李某一直是他是离婚单身的状态。丁某在以结婚的前提下和李某同居,并为其怀孕、流产。后来丁某发现李某并未离婚,因而遭受精神创伤,遂将其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李某出具书面道歉信,并赔偿了30多万元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丁某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形成一系列证据,证明李某是主动认识丁某,并多次邀请双方同居。通过自我承诺和亲戚朋友的帮助,李某恶意隐瞒自己结婚已久的事实,原告得知后精神受到打击,法院接受原告陈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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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

    李某的行为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也丧失了诚信和道德标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丁某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丁某精神损害15万元,并书面道歉。道歉的内容应由法庭审核,如果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某承担。

    以案释法:

    在我国法律中,“性权利”的并没有明确提出。但是在国外和台湾地区都明确提出公民有“贞操权”。本案判决的意义在于“在性行为在社会逐渐宽容的情况下,法律不允许违法、欺骗性行为”

    通讯工具的快速发展,使得已婚人士伪装未婚欺骗女士乃至同居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的现象屡屡发生。女人错误地处置自己的“性权利”,然后抑郁。究竟谁应该为这个错误的爱买单?这个案子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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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海律师

山东 济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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