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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遗嘱”不属于《继承法》中规定的自书遗嘱!

导读: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所谓“网络遗嘱”以“死后安排”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中,不具备“由遗嘱人书写并签名,并注明来年、月、日”的形式要求,因此,法律不承认它是继承法规定的自立遗嘱。

    导读: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所谓“网络遗嘱”以“死后安排”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中,不具备“由遗嘱人书写并签名,并注明来年、月、日”的形式要求,因此,法律不承认它是继承法规定的自立遗嘱。

    案例详情:

    1、赫某某之父赫父于2009年10月死亡。后来,他和哥哥姐姐商议分割父亲的遗产。他们达成协议:父亲名下的三居室房屋中有一间归他所有,他给哥哥姐姐每人20万元;其余的电器、家具等财产都由他哥哥姐姐挑选,其余的归他所有。

    2、三人签完字后,还没有按约定的金额付给,就在父亲的电脑里找到了一份电子版遗嘱:“我病了四年了,幸好我的小女儿赫某某对我照顾得很好,我觉得身体每况愈下,所以我在头脑清醒、神志清醒的时候安排好身后的事情。1、葬礼从简,只邀请我弟弟和几个孩子即可,骨灰可以和我妻子的骨灰一起埋葬。2、我的财产只是一套房子,家具和少量存款。存款已经交给了小女儿赫某某,可以用于我的葬礼。3、大女儿是我们夫妻的养女。我们没有要求她履行赡养义务。给她一个我妻子留下的金手镯作为礼物纪念品。我的大儿子他事业成功,家境殷实。他可以自己选择的物品作为纪念品。

    3、赫某某认定是父亲的遗嘱,便将遗嘱内容告诉哥哥姐姐。大哥确定遗嘱是郝父的真实表示,选择了家庭相册和父亲的部分衣服作为纪念,表示不再想要的妹妹20万元。

    4、但姐姐赫某香认为,父亲生前没有遗嘱,他也从未提起过收养他的事。电脑里的文字不能证明是他自己写的。应当按照法定原则继承遗产。最后姐姐赫某香以赫某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其父亲的遗产进行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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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的规定,遗嘱只有自立遗嘱、书面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种形式遗嘱,如果郝某某说的是真的,即那就是他父亲的“背后安排”,这是他的真实意图,但仍然不符合自己写遗嘱的要求。

    2《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郝父的电子版遗嘱明显不符合法律。因为无法确定电子版本的遗嘱就是郝父亲手所写。证据的关联性和来源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

    3、既然“死后安排”不能被视为父亲的遗嘱,就没有遗嘱继承人,三兄妹在继承问题上达成的协议,是各方意愿的真实体现。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应当自觉履行。所以,其姐姐郝某香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原则重新分割遗产,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驳回起诉讼请求。

    4、姐姐郝某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之后经二审法院调解,三兄妹达成协议,执行原协议,其姐姐郝某香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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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婚姻咨询网法律小结:

    一、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其形式和生效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 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是根据立遗嘱人的单方声明而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遗嘱的形式和生效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

    2. 《继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法定遗嘱的五种类型及其生效条件

    (1)经公证的遗嘱,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关办理。

    (2)自拟遗嘱由立遗嘱人书写并签名,并注有下一年、月、日。

    (3)代表遗嘱人书写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并由代理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见证。

    (5)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作紧急情况下的出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人以上见证证人,如果遗嘱人在紧急情况解除后,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其口头遗嘱无效。

    二、“电子版网络遗嘱”是否具有遗嘱效力,仍需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目前,网络遗嘱已经成为人们处理自己死后事务的一种方式。国内外也有类似的遗嘱保管网站,不过,由于现行《继承法》只规定了上述五种遗嘱形式,“网络遗嘱”是否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仍需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立遗嘱重点提醒:

    1. 立遗嘱时,应当尽量避免对遗嘱的内在要求不熟悉,使遗嘱内容不明确或者产生歧义。

    2.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我们可以在以其他形式立遗嘱后,将遗嘱及有关材料带到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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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海律师

山东 济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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