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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钱妻子不知情算共同债务吗?

现代家庭中,夫妻之间基本是财产混同的,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财产不共有的人很少。基于夫妻的财产混同,夫妻一方所欠债务,许多时候是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也有不同情况,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导语:

    现代家庭中,夫妻之间基本是财产混同的,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财产不共有的人很少。基于夫妻的财产混同,夫妻一方所欠债务,许多时候是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也有不同情况,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日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林某某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单某某及其妻子钱某某,最终法院判决单某某承担还款责任,不知情的钱某某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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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

    林某某与单某某系好友关系。2015年2月2日,临近农历春节期间,单某某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林某某借款380000元,双方仅口头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林某某考虑到情况紧急且碍于朋友情面,没有要求单某某出具书面借条,当日即通过银行柜台给单某某转账380000元。借款到期后,林某某多次向单某某催讨借款未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单某某及其妻子钱某某告上法庭。林某某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单某某与钱某某的婚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单某某对借款表示认可,但钱某某辩称,丈夫单某某一直在外做生意,很少回家,自己对借款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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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分析: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共同生活而从事商业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赡养义务”所承担的债务。

    法院裁定,根据第三条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有关问题在审判案件应用法律婚姻债务纠纷”,“一方的债务超过家庭的日常生活的需要在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在自己的名字,债权人主张权利应当在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共同债务由人民法院不支持,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以夫妻共同意志表示的。”

    林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单某某和钱某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380000元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林某某要求钱某某与单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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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海律师

山东 济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1326016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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